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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老赖” 无理缺席 法官公平裁决
作者:刘宝川 李军委  发布时间:2016-03-31 09:01:20 打印 字号: | |
  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任雄某、何定某夫妇借款纠纷一案,近日,在兴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无理由缺席,法官当庭做出公正判决。

  2013年9月,任雄某、何定某夫妇申请,在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同年9月底,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雄某、何定某夫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任雄某、何定某夫妇放借款20万元,任雄某、何定某夫妇将位于兴平市西宝中线某小区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任雄某、何定某夫妇取得借款后,仅归还过几个月利息。约定偿还日期已过,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促无果,将任雄某、何定某起夫妇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尽快偿还本金和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真实、合法。双方约定归还本息时间、利率及罚息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二被告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主张,因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及抵押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庭做出判决:由被告人任雄某、何定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某小区自有房产,拍卖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