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长武法院民庭圆满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致歉,握手言和。
2015年10月3日10时45分许,被告刘明驾驶属被告长武县客运公司所有的,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武分公司承保的陕D00896号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长宁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致肇事点,致已前部与前方同方向骑行富士达牌电动车的原告王宝宝相撞,造成王宝宝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刘明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宝宝无责任。后原告王宝宝经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胸9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32天,支付医疗费12223.20元,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出院后误工为150天,护理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双方当事人就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宝宝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明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60104.20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对案情认真地进行了分析, 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不厌其烦的给原、被告讲解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但对赔偿标准发生分歧的情况,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想法,向被告阐述赔偿标准的依据,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全力促和,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将赔偿款35812.93元交付原告。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笑着互相认错、道歉并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调解。(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