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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肇事积极赔偿 谅解从轻判处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3-29 16:40:23 打印 字号: | |
  3月29日,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因被告人董城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50万元赔偿金,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该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一年。

  2016年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润卜路由北向南行时,与前方受害人李小成驾驶的人力架子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2报警电话、保护现场等措施,但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3月6日,被告人董城声与死者家属达成了50万民事赔偿协议,其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城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保持安全车速及车距,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钟声犯罪后能主动归案自首,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董城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