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贪图吃高息,险些本金打水漂。这是发生在淳化县某偏远农村李某宁家中。
1990年1月20日,被告张某华因经济困难,向原告李某宁借款1000元,约定月息为2%,期限为半年。谁知该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也开始踏上了漫长的讨债路,这样一讨就是26个年头,他自己也记不清与相距20公里外的被告家中跑了多少冤枉路。无奈之下,2014年10月,原告让被告书写了借款1000元及利息证明一份,定于2015年年底一次还清,但还款时间已过,被告还是无力偿还。
2016年2月25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元及利息。
审理期间,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向原告赔情道歉。原告对被告目前的生活状况表示同情,自愿放弃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当庭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