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旬邑法院:点烧垃圾有过错 致人损害需赔偿
作者:姚二朋  发布时间:2016-03-29 15:54: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随意燃烧生活垃圾意外引爆杀虫喷雾器致人损伤的案件。最终在承办人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当场履行赔偿义务。

  原、被告两家相邻而居,均在街道开门市谋生。被告刘某将生活垃圾扔至不远处的公共垃圾堆并点燃。原告小王(学生,张某的儿子)出于好奇,在点燃的垃圾堆旁边看火玩耍,不知谁扔的杀虫喷雾器被火引然爆炸,瞬间将小王面部及腿部烧伤,张某及四周邻居急忙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经过医治小王虽已痊愈,但因此花用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近7000元,双方一直协商未果。被告刘某认为自己很冤枉,自己在垃圾堆点燃垃圾属实,但杀虫喷雾器并非自己所扔,如果小王不去垃圾堆玩火的话,也不会受伤,拒绝赔偿。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及双方发生纠纷前一直关系和睦,承办法官耐心调解,给原、被告分析案情、讲道理、摆事实、分责任。从情理说道法理,又从法理谈到日常生活。最终刘某认识到自己随意点燃垃圾并未有效看管的确有过错,而张某也认识到自己未尽到监护责任,双方各让一步,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寄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生活中不得随意燃烧生活垃圾,如未在专门指定区域燃烧垃圾,需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