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田姣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据查:2015年5月被告人田姣在三原县陂西镇一广场同高陵县一村民李芳因占摊位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姣与被害人李芳发生厮打,致使李芳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
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芳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田姣已赔偿被害人李芳经济损失人民币78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芳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姣因与李芳占摊位一事发生口角,尽而殴打李芳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田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