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 被告人张强在三原县大庆路一车棚内盗窃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800元。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失主。同年11月被告人张强进入三原县救助站一诊所内,在诊所内办公桌抽屉内盗取了一部黑色小米3直板智能手机。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张强已主动归还该手机予被害人。
又查明,2012年7月张强因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曾因实施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0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归还被害人的手机,系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