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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邻里关系以和为贵 排除妨碍定纷止争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3-29 11:36:17 打印 字号: | |
  “有千年的邻居,无千年的亲戚”。这句古训在人们现实生活中以此为镜。可是,有的人不注重个人修养,在处理相邻关系中,我行我素,不以为然,致邻里关系不和,甚至发生矛盾纠纷而诉诸法律。

  2016年3月24日,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红诉被告王某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由被告王某学拆除建在原告王某红宅基地上的烟囱。双方握手言和,定纷止争。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南北相邻。2012年10月原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2014年3月原告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与相邻被告房屋处留出0.77米进行了水泥硬化、组织排水、建造烟囱等。2014年后季被告在其房屋南墙外原告的宅基地上也建造了烟囱,且烟囱出口直对原告房屋后窗而发生纠纷,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效。

2016年1月4日,原告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审理中,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错误行为提出了批评教育,被告也表示承认错误,自愿拆除烟囱。 原告对被告的错误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放弃由被告赔偿损失。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限期内自行拆除建在原告宅基地上的烟囱。

  【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是减少相邻纠纷的重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