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4)秦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男,汉族。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1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五公司项目部)。
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
【审理裁判】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1标项目部位于咸旬高速公路LJ-1标项目路基二一队的负责人。2009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1标项目部交纳了2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开始组织人员对该项目的K6+000-K8+640段工程进行施工。可后来由于被告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1标项目部资金短缺,要求原告自筹资金完成了合同约定内容的全部施工量。后因业主方咸旬高速管理处资金短缺而被迫于2011年4月停工,此后业主又变更为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至2013年3月才重新开工建设。无奈之际,原告便与被告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1标项目部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原路基二-1队中途退场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1、乙方自愿退场。2、甲方对乙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定,并出暂定计价单。3、甲方对乙方停工前损失进行确认。4、甲方对乙方履约保证金补偿利息131万元,并予以确认。5、2014年5月30日前按劳务合同规定及计量规范对乙方已完实际工程量予以结算。6、原劳务施工合同条款继续有效。7、甲方对乙方暂定计价1603万元(含履约保证金补偿利息),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828万元,后续欠款费用为775万元,且后续欠款不再计算利息。”然而,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找被告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1标项目部催要,该被告均以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旬高速管理处未给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作为被告的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事也是置之不理,不闻不问。综上,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625383.1元及其产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862165.52元(利息以10.8%计算至宣判之日),共计人民币9487548.6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原告施工路段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认为属专属管辖,应按法律规定移送。
经查,原告系被告中铁十五局五公司项目部位于咸旬高速公路LJ-1标项目路基二-1队的负责人。2009年4月,原告向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咸旬高速公路LJ-1标段项目经理部交纳2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组织人员对该项目的K6+000-K8+640段工程进行施工,K6+000-K8+640段所在地为咸阳市礼泉县和咸阳市泾阳县。
经审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该类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K6+000-K8+640段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
【评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管辖权异议通常由当事人提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但对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审查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案的案由及管辖的法律规定
通过原告诉称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本院的审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案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陕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的一审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四、本案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就管辖权异议通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通过审查,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并未在咸阳市秦都区,故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若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亦可自行审查,因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也即是说,在受理后直至判决前,只要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本案管辖,皆可移送。
五、受移送人民法院的选择
本案涉及的工程属于道路施工工程,且工程所在地涉及两个县域,如何选择受移送法院是必须研判的问题。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受移送人民法院的选择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当事人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2、如若达不成合意,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效益、减少当事人诉累及受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等几个方面因素;3、从另一方面来讲,本案涉及两个县,如若上述因素皆难以衡量如何选择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那么可以参照工程量的标的大小,也即是选择工程量较大的部分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