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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不支付劳动报酬,应负法律责任
作者:王莉  发布时间:2016-03-24 09:45:1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22日,永寿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明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未支付,经永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被告人李明与河北某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勘建)签订了工程合同,2015年5月8日项目部与工程承包人赵志忠进行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保留了工程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被告人李明在工程承包期间雇佣权辉等23名农民工从事钢筋、水泥等工种,李明未按时支付农民工2015年3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102650元。2015年6月2日权辉等农民工代表、河北勘建、李明三方达成协议:2015年6月3日河北勘建支付李明工程余款,李明支付拖欠工资。2015年6月3日河北勘建支付了工程款87900元,但李明并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潜逃回秦皇岛并与6月3日、6月4日分三次将工程款转入其妻李海兰银行账户。2015年6月9日永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邮寄方式向李明送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李明于2015年6月15日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2015年6月13日李明收到决定书后仍未按期支付工资。2015年6月16日永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永寿县公安局,被告人李明2015年8月1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分局红旗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8月25日李明全额支付了权辉等23名农民工工资102650元,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却转移财产而拒不支付,经永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积极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了劳动者的谅解,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