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永寿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5年8月26日9时许,李涛驾驶陕D8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永寿县22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224线950M处时,车辆驶出路左,与路左行道树及广告牌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来房驾驶的陕DBxxxx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来房、乘员来勤劳受伤,李介生死亡,两车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涛电话报警,三名受害人住院治疗,李介生因伤势过重于2015年9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李介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34146.59元,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拨打110报案,积极对伤者进行抢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