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法院近期受理了自诉人李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查明2015年8月15日自诉人侄子李某去被告人所开的门店修理电动车,被告人修理后未完全修理好,也未收取修理费用。
第二天李某某找被告人理论,认为被告人未将电动车修理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认为自己未收取费用,也告知了其侄子李某存在的问题而认为自诉人是无理取闹,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将自诉人推倒在地。自诉人回家后腰部疼痛难忍,住院检查为腰椎骨折,其住院治疗30余天,出院后不能自理达三个多月,至今仍不能干重活,后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二级。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给了自诉人1000元,后双方不能协商处理,自诉人遂提起自诉。被告人接到诉状后经咨询才恍然大悟,后经和自诉人协商,赔偿自诉人各项损失30000元,自诉人才撤回自诉,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双方为了三元钱的费用发生口角,双方都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被告人年轻力胜,推到自诉人导致其住院并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最终自酿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