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长武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执行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鱼方民将其所有的大江牌三轮电动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文小锋用于抵偿文小锋的医疗等费用3398.59元。
2015年8月13日14时许,鱼方民驾驶大江牌三轮电动车沿长武县南大街自北向南行使至肇事点时,在左转弯过程中,致己车左前侧与自北向西行驶的文小锋所驾驶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文小锋受伤。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均付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文小锋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1、左挠骨远端骨折;2、全身多处挫裂伤;3、全身多处皮擦伤。后经判决判处鱼方民赔偿文小锋医疗等费用共计3328.59元。
鱼方民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案件到执行阶段,经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鱼方民表示没有能力履行,过几天要去宁夏打工给孩子挣学费,实在没有钱。同时文小锋多次到法院要求尽快执行案件,还要继续治疗。因此,执行人员多次给鱼方民做执行和解工作,鱼方民再次表示没有钱,实在不行就拿自己的大江牌三轮电动车给文小锋抵偿医疗等费用。执行人员将这一情况告知文小锋,起初文小锋不同意,后经执行人员耐心劝导,最终文小锋同意以车抵债,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