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新、张东、左楠因在ktv包间与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
据查:2015年元月一天晚上,三被告人王新、张东、左楠相约到三原县一ktv唱歌,王新到了ktv后遇到了同在这儿唱歌的朋友王帆,遂到王帆所在的包间喝酒闲聊,之后,张东、左楠见王新出去未归就一同前往王帆所在的包间喝酒闲聊。闲聊中,因言语不合,被告人王新、张东、左楠三人与王帆等人发生厮打,致使王帆额骨凹陷性骨折、颅内出血及脑挫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帆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三被告表示自愿认罪服法,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10000元、8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王帆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五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