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车辆价值69800元。近日,长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某(在逃)、苏某某(另案处理)流窜至泾川县城,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县城东小区吴家水泉安置楼下的灰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一辆,销赃后,赃款予以挥霍。后经长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5300元。
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黄某某、苏某某流窜至甘肃省泾川县荔堡街道,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陇香塬酒店门口灰色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一辆。在盗得高某某面包车后将该车放回原处。后经长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曹某某车辆价值15000元。
在盗得曹某某面包车的次日凌晨,三人驾驶该车,流窜至长武县彭公镇街道,由苏某某负责放风,黄某协助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盗高某某停放在“好友佳”超市门口的银灰色五菱荣光牌面包车一辆。2015年4月24日晚,三人驾驶该车前往西峰途中,行至宁县焦村至呦马段时不慎驾车翻入路边深沟内,后弃车逃离。经长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高某某车辆价值19500元。
长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车辆,价值6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盗得曹某某车辆后未归案前能够主动返还,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