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仁醉酒驾驶小轿车在淳化县大店新区加油站加完油后,借酒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工作人员报警后,当公安民警到现场发现任某仁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询问。因任某仁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未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任某仁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移送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醇检验结果为206.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任某仁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遂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