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法律明文禁止性规定。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人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2016年3月18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辉与朋友喝完酒后,驾驶小轿车送其友回家途中,为避开水泥罐车掉入水渠后,与对方发生纠纷,并欲打该车驾驶人员,后被其友等人阻止。随后在拌合站门口遇到赶来的公安民警,被告人情绪激动,撕扯民警,阻碍执行职务。公安民警在查处被告人寻衅滋事时,发现其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采集了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浓度为208.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