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长武县人民法院民庭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张某某驾驶一辆长安牌小轿车与原告刘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不赔偿其他费用,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先是深入到医院了解原告受伤情况,倾听原告的诉讼请求,积极的做好原告的安抚工作。然后对被告耐心的辩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向被告如实告知原告伤情。从法理和人道的角度做被告的思想工作。
3月16日,在承办法官的不懈调解下,被告当庭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签字时被告将16000元赔偿款交付原告,双方最后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