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小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2015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小曲因土地确权与原村干部李某茂发生纠纷,两人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被告人王小曲将受害人李某茂牙齿7颗打掉(其中一颗为义齿),被同村人劝开。李某茂当晚前往淳化县医院住院治疗13天,在治疗期间,因左上第2、3齿松动Ш°,右上第2、3齿松动Ш°,医院将李某茂松动Ш°的4颗牙齿拔掉。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李某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七级。
此事发生后,被告人王小曲家属积极与受害人李某茂进行了协商,由王小曲赔偿李某茂各项医疗费用等29000元后,李某茂对王小曲表示谅解,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到案后积极坦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加之受害人对故意伤害事实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故依法对被告人王小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