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林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限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94161.65元。
据查:2015年7月,被告人张林在拼座拉客时与李波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林持刀将李波大腿及右手捅伤。经鉴定,李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六级。
另查: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林被三原县公安局抓获。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害人李波被伤害后在三原县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69565.6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