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却意外受伤,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3月15日,三原法院徐可佳法官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原告消了怨气,与被告握手言和。
三原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德诉被告李健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可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5年6月13日,被告在为其母亲举行三周年祭奠仪式时,原告到被告家帮工,被告让人在家门前燃放花子炮时将原告右眼砸伤,后原告在三原县眼科医院及西安市第四医院分别住院7天、27天。被告在给付了原告4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继续给付医药费。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等20448.84元及残疾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其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案中,双方系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法官主持调解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当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健自愿给付原告张德医疗费等14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给付5000元、2016年6月15日前再给付5000元、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下余4000元;原、被告自愿就此事一次性了结,再无争执,至此,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圆满解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