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张强(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张强系某食品公司员工,其在向超市运送食品的过程时经人介绍认识该超市售货员被害人刘某。2015年5月12日,张强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以要买其加工的工艺品为由让被害人刘某到泾阳。次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刘某来到泾阳县,被告人张强将刘某带至泾阳县崇文塔游玩。在返回途中,当行至泾阳县崇文镇宋村八组村南泾河滩附近时,被告人张强将被害人从电动车上拉下,欲搂抱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某不让被告人搂抱。随后被告人张强不顾被害人的哭喊、反抗将被害人压在草地上,与同被害人刘某发生性行为。被害人刘某说换一个地方,张强同意后便将被害人刘某带到崇文街道开房,被害人刘某以卫生差为由拒绝。后刘某提出饿了要吃饭,张强便将被害人刘某带至泾阳县城某拉面馆吃饭。在此过程中,刘某用手机与其朋友联系求救,其朋友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在拉面馆将张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强违背妇女意志,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强与被害人相识后,欲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害人为自救而欺骗被告人,被告人张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强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补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判后感言,年轻男女恋爱婚姻本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在恋爱当中,双方都应当保持对彼此最基本的尊重,切不可一事冲动而对他人做出出格之事。这样的行为,不但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可能会像本案的被告人,使自己也深陷囹圄,错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