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修理费5470元。
经审查: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明同几位牌友在打麻将时,与一旁观看打牌的张扬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人拉开后,被告人李明先用钢筋棍在张扬的轿车左前门玻璃及顶部各砸一下,后又驾车将被害人驾驶的小轿车后保险杠及左前侧门撞击损坏。该车损坏程度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坚定修复价值为5740元。另查,被告人李明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扬经济损失57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