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淳化法院以盗窃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祁某军、石某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表示认罪不上诉。
审理查明,2014年冬季,被告人祁某军与被告人石某远相识后,祁某军向石某远提出一同去盗窃货车油箱的柴油, 石某远表示同意。祁某军提供作案工具轿车、抽油泵、螺丝刀、7个25L塑料壶等。从2015年3月17日凌晨至2015年5月15日的凌晨,被告人祁某军伙同被告人石某远先后在淳化、泾阳、三原、礼泉等地共作案12次,盗窃他人车辆柴油50壶1250公升,价值7212.50元。
被告人祁某明知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柴油来源不合法,共六次非法低价收购被告人祁某军、石某远盗窃来的柴油共计43壶柴油,价值6202.75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军、石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明知被告人柴油来源不合法,仍多次低价非法收购,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被告人祁某军、石某远、祁某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备从轻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石某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作案所工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抽油泵一台、螺丝刀一把、管钳一把、25L塑料壶7个依法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