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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银行放款遭遇失信危机时该如何应对
作者:刘晓红  发布时间:2016-03-07 09:53:24 打印 字号: | |
  近两年,中国GDP增长缓慢,经济市场持续低迷,很多人投资经营事项都归于失败,并且还要为当初的启动资金、流动资金所为的借款、贷款背上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后便逃债、躲债、赖债。借款人虽然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但此种行径不仅有失诚信为本的做人理念,更极大的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隐患。

  云阳法庭近期在审理口镇信用社、云阳镇信用社、扫宋信用社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案件被告,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对相应的借款事项推诿拖拉,或逃债,或赖债。在传票送达过程中,多数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即使法庭工作人员千辛万苦找到了那些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应法律文书,但是开庭时候被告都未到庭参与审理,最后的还款希望全部归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此讨回贷款的方式给银行机构造成了的财产损失不可谓不大。

  近期,我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曹某、石某系夫妻,因开采矿石生意经营向信用社借款十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借期一年,由其姑姑姑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然而,一年之后,被告曹某、石某人间蒸发,寻无踪迹。无奈,信用社讨债人员,几乎天天到二被告的姑姑家里追债。然而,二被告的姑姑姑家中可谓一贫如洗,破败的土房围墙,青石土砖之下,家里仅一张炕,一台小电视机,几个破旧的木头家具,两人的年龄已奔古稀之际。第一次去两担保人家中,就是这样一幅光景,令人不禁唏嘘感叹:这样的两个老人,这样的一幅破败光景何以担当十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当初这个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能力审核部分又是如何通过的呢?信用社放贷是否存在审查过失责任?

  像这样的案件已屡见不鲜,那么银行机构如何在市场经济中提供流动资金促进发展的同时又不至损害自身经济利益呢?我们认为应当如此:首先,放贷从严审查。放贷过程中,银行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事项,还款能力,资信能力作以严格核查,设立严格有效的放贷准入规则;其次,对借款人用款经营过程实时监督。作为贷款人,不能在资金放出去之后就做“甩手掌柜”,坐等收益,要对每一笔资金流向及经营事宜做好跟踪监督,有无丧失还款能力是着重之处;最后,及时采取救济方案,减少损失。在确定借款人无还款意向或者无还款能力后要及时催促还款,利用借款人剩余财物,担保人、担保物等可获得性保障物及时减少损失。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