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法院桥底法庭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原告席某是桥底镇人,已经年过古稀的他,本该过着子孙承欢膝下、安度晚年的幸福日子,却只身一人拄着拐杖颤颤巍巍地来到法庭向办案人员苦苦诉说。其诉称,自己有三个子女,次子乙有应激障碍疾病,长子甲虽然有心赡养老人,可是家境不好,生活拮据,有心无力。只有女儿丙在外地工作,有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但没有尽到赡养自己的义务,甚至不曾回家看望自己和妻子,对他们不闻不问,老人含辛茹苦地将他们姐弟三人拉扯长大,现在却老无所养,尤其是女儿的做法实在令他们二老心寒,无奈,将自己的女儿丙诉至法院,希望法庭能替他们向女儿索要最基本的生活费用。
听到席某这样的诉说,办案法官顿时产生了无限的同情。立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丙了解具体情况。起初,被告还辩称自己也很辛苦,独自一人挣钱养活自己一家人,没有多余的钱给父母生活,可是在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之下,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想到自己父母将他们姐弟三人抚养长大成人并成家的艰辛,不停地在电话里边哭泣,对自己的不孝行为后悔莫及,连声承诺按照父母的要求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终于,在外地工作的被告丙今天从外地赶了回来,骑着电动车载着自己的父亲来到法庭,办案人员和书记员就此案件制作了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并告知他们明天过来领取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父女二人都非常感谢办案人员的尽职尽责。看到女儿载着父亲离开的背影,办案法官感慨万分。
“忠孝节义”自古以来都是中华民族所追求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们常说,养儿防老,可是如果父母将孩子从襁褓里弱不禁风的婴儿养育成人、成家,孩子却对父母不闻不问,这是一件多么令人心寒的事情。更何况《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在教化和和规制赡养父母这个生活中最基本的事情。“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等到有一天,作为儿女真正想报答父母却已经没有机会的时候,那才是真正的无能为力啊!所以,我们应该珍惜“上有老”的日子,有再多的物质财富,都没有父母健在来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