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张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张良先后两次在三原县城关镇一小区楼下向李林贩卖200元两包毒品,计重0.2克。向张荣贩卖100元一包毒品,计重 0.14克。同月三原县公安局干警将被告人张良抓获, 从张良手中查获块状毒品疑似物一包,计4.54克,从张良的钱包中查获塑料纸包的毒品疑似物三小包,计0.46克,在张良的床上查获电子秤一台、吡拉西坦片半瓶。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张良共贩卖毒品三次,计0.34克,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计5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良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5.34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良的行为应认定为以贩养吸,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