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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拖欠民工“血汗钱” 拒不给付法不容
作者: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6-02-29 10:24:21 打印 字号: | |
  2月24日,长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该院判决由被告郭刚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强工资款51000元,依法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原告赵强系湖南籍来陕农民工,凭借自己的厨艺于2014年10月起在被告经营的土家菜馆担任厨师。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从2015年5、6、7月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45000元,之后该饭店关闭。被告又在西安重新开办土家菜馆,并继续聘请原告担任厨师,由于资金原因在饭店经营一月之后再次关门,并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两张,共计欠原告工资5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不见踪影。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被告聘用原告从事饭店后厨工作,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清偿原告工资欠款,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不及时清偿,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