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长武法院:因酗酒致伤他人 四人被处刑罚
作者:梁娟  发布时间:2016-02-17 10:13:41 打印 字号: | |
  和朋友相聚唱歌、喝酒本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谁料因酗酒和别人发生争执,惹祸上身。近日,长武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樊某和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王某某和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7月9日21时许,樊某与尚某某、王某某、王某四人在长武县一KTV二楼包间内唱歌饮酒,23时许,王某某与尚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尚某某被樊某劝往楼下,王某某走出包间和王某撕扯劝阻过程中,KTV经理看见后说“要闹事到外面去”,王某因喝酒冲动便朝KTV经理打了一拳,随后,他们一行四人先后参与了对KTV经理的殴打,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尚某某、王某某、王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从轻酌定处罚的情节,同时,经社区调查评估,四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遂对四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