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仅是男女双方婚姻得以解除,它还隐藏着离婚后孩子抚养的问题。近日,长武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后因孩子抚养费问题产生的纠纷,被告最终同意按照之前离婚时的约定给付孩子抚养费,此案得以圆满的解决。
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某某之母)将张某诉至法院,理由为:张某与李某两年前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孩子张某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并由张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某抚养费20万元,之后每年给付其抚养费2万元。但这两年来被告张某从未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却始终不愿支付抚养费。
法官翻阅了卷宗材料,仔细审查了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便决定按照此协议对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将被告传唤至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关于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劝导被告即使父母离婚,孩子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永远不会改变,作为父母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被告终于醒悟,觉得愧对孩子,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法官寄语:父母离异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已经造成了伤害,父母应给予他们更的关爱与照顾,社会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与关注,让其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