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冒用他人银行信用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查看其父捡到的手机时,发现被害人的微信中绑定有银行信用卡,王某心中暗喜,觉得这是天上掉下来的“外财”,由于被害人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王某很快破解密码,通过微信红包,将银行信用卡中的9000元转入其朋友微信中,在其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让其朋友将9000元转入自已的微信帐户,再转入自已的银行信用卡帐户中,次日,将钱取出存放于家中。被害人发现手机丢失及银行信用卡中的钱被取走后,遂报警,民警很快将其抓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冒用他人银行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王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警示:大家应当保管好个人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捡到他人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如果心生贪念,冒用他人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犯罪,不仅不能得到任何“横财”,还要为自已的行为负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