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世后,以去世人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款怎么领取?近日,礼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王先生于2009年去世。王先生生前于2008年2月16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赵镇支行处办理定期一年储蓄存单一份,存入人民币4000元,到期日2009年2月16日; 2008年2月26日,王先生还在被告处办理定期一年储蓄存单一份,存入人民币4300元,到期日2009年2月26日。
另查明,王先生的子女在诉讼中以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王先生名下的存款,同意其父名下存款由其母亲王女士一人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储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依法具有继承权。王女士及其子女作为王先生的继承人对王先生的储蓄具有继承权利,被告邮政支行应依法予以支付。现王先生的子女书面声明放弃对该两笔存单的继承权,同意由原告王女士一人继承并支取。故该存单并无继承纠纷,王女士作为讼争两张存单的持有人,被告邮政支行应依法支付给王女士。邮政支局与邮政支行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邮政支行作为储蓄机构,应独立承担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赵镇支行支付给王女士持有的王先生名下的两张存单存款共计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