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办案法官电话速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用了仅仅不到一个小时,被告当即给付原告医药费,原告申请撤诉。
2015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原告樊亚民驾驶三轮摩托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七里村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将被告乔麦麦撞伤,樊亚民立即将乔麦麦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乔麦麦花费各项费用共计4297.84元。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由樊亚民给付乔麦麦该笔费用。但在给付3500元后,因原、被告二人产生矛盾,余下797.84元樊亚民拒绝继续履行。乔麦麦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诸于长武县人民法院要求樊亚民履行下欠的797.84元。
办案法官接收该案后立即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到因原告在治疗期间,原告丈夫责怪被告撞伤妻子,对其言语不善百般刁难,致被告心生不满,故不再去医院探望原告,并停止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拒绝到庭应诉。法官悉心劝导被告:原告受伤确是因被告的过错造成,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被告都应肩负起对原告治疗的责任,原告丈夫虽态度不善,但出于人之常情能够理解,并且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不履行义务的法定条件。法官又致电原告:被告虽然造成原告受伤,但属无心之失,不能得理不饶人,应该将重心放在如何恢复健康上。经法官的几番电话调解,原、被告冰释前嫌,被告当即表示同意继续给付余下费用,原告在收到这笔款项后来到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在双方互相理解、化干戈为玉帛的温馨气氛中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