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判处被告人李建华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悔之晚矣,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华2015年7月份在西安市朝阳门附近多次从其上线杨爱萍处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购买数量不等,并将购回的海洛因每克掺入一片“脑复康”药片后用计量工具分成每份0.07克左右的十多包,再用白纸片分别进行包装。其购买的海洛因一部分供自己吸食,一部分卖给他人,每小包售价100元。2015年7月10日左右,吸毒人员于某振为吸食毒品,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建华向其购买了两小包海洛因共0.14克,售价200元。同年7月22日,被告在家中再次卖给于某振两小包海洛因0.14克,售价200元。同日,吸毒人员孙某亮在被告人家中卖两小包海洛因0.14克,售价200元。又查明,2015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建华时查获可疑粉状物若干。2015年7月27日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粉状物内含海洛因,共重0.1克(含外包装纸)。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华三次将毒品海洛因共计0.42克卖给两名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因被告人李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