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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为筹毒资当起“油耗子” 劣迹二人被严惩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6-01-28 22:57:45 打印 字号: | |
  三原两个吸毒人员在没有钱买毒品的情况下,打起了关中环线沿路过往大车的主意,利用大车司机吃饭休息的空档盗窃其车内柴油,从而变卖后继续吸食毒品。2016年1月28日,三原县法院对两被告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二被告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十一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邵某、邵某某为多年吸毒人员,因急于筹集毒资两人商议沿关中环线到三原等地实施盗窃大货车柴油。2015年3月27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邵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关中环线三原段一加油站附近的汽修店门前,对停放在该修理店门前的一辆半挂油罐车实施盗窃。被告人邵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管钳将半挂油罐车的油箱撬开,将塑料管插入半挂车油箱内,用自吸泵将半挂车的油箱内的380升柴油全部盗窃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将盗窃的柴油从孙建国手中换得毒品海洛因2克供自已吸食。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格为2284元。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泾阳县公安干警抓获,从其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两桶柴油计762公斤、自吸泵、管钳、起子、钳子、自制撬棍等物品。该车内柴油系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凌晨沿关中环线在三原县境内盗窃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格为3429元。

  又查,被告人邵某某2009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二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邵某盗窃价值2284元,被告人邵某某盗窃价值5713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认定为共同主犯,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为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黄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