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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法院:网瘾少年结伙抢劫 被判刑罚悔不当初
作者:白轶卓  发布时间:2016-01-28 22:21:47 打印 字号: | |
  1月22日,礼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被告人景小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叶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叶木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出入网吧。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凌晨4时许,曹春(已判决)、闫二(在逃)在礼泉县市政街时代人网吧上网时看到被害人蔡小宾拿着一部苹果4S手机,闫二便用手机发短信给被告人景小天和叶木,预谋对被害人蔡晓斌实施抢劫。景小天、叶木赶到后,曹春走过去抽打了蔡晓斌一个耳光,曹春、闫二将被害人蔡晓斌拉出时代人网吧,在网吧外对蔡晓斌进行殴打。后因网吧外有监控,四人将蔡晓斌强行拉到礼泉县城友谊路,在友谊路丁字路口往东一门市部门口将蔡晓斌的苹果4S手机抢走。在友谊路丁字路口往东的十字路口时曹春用随手捡起的一块砖头对蔡晓斌进行恐吓,四人并将蔡晓斌身上的67元抢走。后被告人景小天以购买裤子为由向闫二索要了其中的30元钱。经礼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抢的苹果4S手机价值1400元钱。

另查,2015年5月4日被告人景小天因敲诈勒索被礼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小天、叶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小天、叶木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景小天、叶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景小天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应从重判处。二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景小天、叶木依法均可减轻判处。根据被告人叶木的作案手段、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叶木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叶木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来源:礼泉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