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喜民犯盗窃罪,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王喜民过一小区门前时,发现在该小区门前停放的一辆车内有一部苹果手机,被告人王喜民就用随身携带的小钉锤将该车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一部苹果手机及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另查,2014年9月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属于有前科,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采用砸毁车玻璃的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车玻璃毁损,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