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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工余时间玩耍,员工不慎致业主受伤双方均须担责
作者:李晨毓  发布时间:2016-01-22 09:46:54 打印 字号: | |
  下午下班后,员工与业主玩耍时,不慎致业主摔倒,诊断为左股骨踝粉碎性骨折,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兴平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员工承担70%赔偿责任,业主自己承担30%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是某汽车修理厂经营厂长,被告李某为该厂员工。2014年年底的一天,下班后,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在厂子追逐玩耍时,被告李某将原告张某右腿抱起,致原告张某站立不稳,当场摔倒,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股骨踝粉碎性骨折,各种费用为35000元。出院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该费用的承担协商不一致,随之原告张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张某的受伤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工作之余,不属工伤,被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业主,在与员工玩耍时应把握一定的分寸,其对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承担250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