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洁的城市,干净的街道,美好的环境是一座城市的名片,而这些与冒严寒,顶酷暑,披晨曦,带晚霞,始终坚守在马路上的环卫工人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在大街小巷辛苦工作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譬如,被机动车撞伤、擦伤等等。1月20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处三原县市容环卫队支付原告刘海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珍1952年5月2日生,1995年,其被三原县市容环卫队招收为环卫工人,负责指定区域的环境卫生。2013年5月8日,其在清扫道路过程中被车辆撞伤。经咸阳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交通事故系工伤。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三原县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该委员会以不符合劳动争议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无奈诉讼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因原告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原告的此节请求不予支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