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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引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为纲  发布时间:2016-01-20 09:27:52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有效解决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从今年元月1日起,咸阳中院引入担保机构在诉讼服务中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目前,先期通过审核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等四家保险机构已正式开展业务。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在诉讼服务中心从事涉案保全担保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咸阳中院结合实际,制定措施,专门向全市法院发出《关于担保机构在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开展涉案保全担保业务的通知》,要求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布四家保险公司名单、基本情况以及开展担保业务的程序、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在办理保全申请的相关窗口放置担保简介资料和保单保函样本,并可邀请保险公司派员进驻诉讼服务中心,供当事人了解和选择担保机构。对于向市中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在上述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并决定与其确立保全担保关系。办案法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或者推荐担保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同时,监督保险机构按照公开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出现违约违规操作、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在诉讼服务中心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资格。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