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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法官理当在司法公信中尽献本职
作者:范严忠  发布时间:2016-01-18 15:42:46 打印 字号: | |
  [引言] “人无信不立”,乃千古之训。在当下诚信普遍缺失的社会语境下,重建诚信体系,法官应首当其冲,率先垂范,以自身的诚信品格感染人,影响人,教育人。在司法活动中更应恪守诚信原则,让当事人在诉讼中体验法官的诚信,让公众在社会活动中感受法院的诚信。进而树立司法公信,带动社会诚信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 增强司法信心 满足法律公正 公平

  如果把司法比做一个人,那么司法公信力就是他的“人格魅力”。这种人格魅力不在于司法生杀予夺的公权力,不在于司法高高在上的威严性,而在于司法良知之下的公正判断,在于司法介入之后的定纷止争。法官具有终极裁判权,承受着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重任,担负着价值引领、行为导航的责任。首先要有充沛的精力、充盈的智力,只有精力充沛地工作和富有智慧地思考,审理案件才能辨别和判断是非。其次要以坚毅和果断战胜优柔,以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勇气挑战困难,冲夺事业的巅峰。第三要有强大的定力,居中裁判者,必先正其心,位子坐正了,尺子才能拿得稳,天平才称得准。如是,唯有内心强大,把持定力,方能抵御魅惑,抗阻压力,排除干扰,以公正之心行公平之举,践行崇高使命。

  法官所面对的是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人民法官的接触和了解。因此,法官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得“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更热门的话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得到各级党委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肯定、认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司法过程中,作为沟通理性而冰冷的制度和感性而纷杂的现实的唯一桥梁,法官作为唯一温暖的人性因素的代表,其作用常常超出想象。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法官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形象就代表了司法的形象。从司法公信力载体来看,司法公信是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必须借助于法官这样的司法主体,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是由法官来承担的。公正司法是法官最重要的人生价值追求,才是真正体现司法公信价值所在,但要实现这一价值追求,必须经过艰苦的思想和实践历练。

  一、思想坚定是法官在司法公信中最基本的前提。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是行为的灵魂。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没有强烈的“公信意识”,就不可能有坚定的公正行为。要做到公正司法,必须加强思想观念的历练,打牢公正司法的思想品格底线。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就是要确保公正,就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在其内心世界里,公正是最高价值的东西,是十分神圣的东西,是一生的追求,任何东西都不能取代。如果法官缺乏对正义的信仰,司法公正只能成为奢谈,公正裁判也只能变成毫无意义的游戏,那也更谈不上在社会群众中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因此,每名法官都应在自己的价值观上深深镌刻“公正”二字,始终保持公正之心、立下公正之志、践行公正之为、谋下公信之事。

  二、能力的提高是最重要的基础。做任何事情,仅有理想和激情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能力,作为一名法官更是如此。法官的专业性较强,要求必须有较强的司法技能,法官的技能是确保公正司法最重要的基础。所谓司法能力就是指司法主体(特指法官)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运用现有的法律法理和人类成功的司法经验和技巧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处断水平。根据司法能力的内涵和特点,我们可以把它分为精神层面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精神层面的能力包括政治环境适应、大局把握、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崇尚法律的精神、独立判断、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等。在实践操作层面,包括驾驭庭审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沟通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等。

  培育和加强司法能力有多种方式,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是最基本的两种方式。首先是加强学习。学习十分重要,一个人的境界、素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学习中得来的,或者说是学习导致的结果。其次是要加强实践锻炼。法官知识积累固然重要,但娴熟的实践技能更是必不可少。司法作为法律的适用形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实践活动,即是把法律适用于解决各种纠纷的过程中。一个人纵然受过了良好而完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相当的司法实践,那么他对于案件的事实分析、证据判断以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言词的鉴别,也不可能做到得心应手。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知识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家未必就当然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法官在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多重知识的前提下,还应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苦练基本功,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自己的司法实践能力。

  三、廉洁的操守是提升司法公信最有力的保障。法官操持司法权柄,守护着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廉洁的职业操守,司法公信就是一句空话。保持廉洁,不一定就能推论出司法公正,但司法不廉肯定不会带来司法公正。一次不廉洁的行为,对法官来说是百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而言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是不可挽回、无法弥补的伤害,会使司法权威尽失,尊严扫地。对法官来说,廉洁操守,既是防火墙,又是护身符。一是要有良好的心态。心态决定一切,人生最重要的莫过于心态健康。以良好的心态干工作,没有干不成功的;以良好的心态去自律,不怕做不到廉洁公正。要想“发大财”,就不要进法院“大门”,就不要来当法官,进法院、当法官就要立足清贫、守住底线、保持操守。二是要力避侥幸。要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大量被查的案件更表明,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遵纪守法、廉洁律己最可靠。三是要慎重交友。很多人出问题都是栽在所谓的好朋友手上。在现实生活中,不交朋友不可能,但交朋友一定要讲个原则,碰到原则上的问题丝毫不能让步。在原则问题上,今日不翻脸,明日就翻船,来不得半点客气的。四是要慎独慎初。自己要提醒自己,把住人生的“第一次”,做到独处自清、坚守如初。五是要闻监则喜。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正确的认识权力、使用权力,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用权行为。特别要闻监则喜,真诚地、主动地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六是要共筑防线。古话说:“妻贤夫祸少。”一个贤惠的妻子可以帮助丈夫挡去很多风雨。所以枕旁要常吹清廉风,相互提醒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主体的可信任性是司法公信的主体性因素,也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性因素。如果法官队伍不能令人尊重和敬仰,那么其所生产的产品也会大打折扣。司法主体因素至少包含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文化修养等诸多方面,而且适用于木桶理论,即木桶的容量与最短的一块木条成正比。职业能力不须多说,因为对法律的体系有真诚、全面而深刻的把握,对法律能做出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对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能给出一个准确的描述,必需具备专业的水平。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司法的自由裁量只有在司法良知的控制下才能由魔鬼变成天使。史尚宽先生曾提到:“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法官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文化修养,才能加深对人性的体悟,深化对人权的敬重之心。职业素养是职业经验的良好积累,是法律思维的习得,是点石成金的智慧。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其实就是公众在信赖司法上持有的信心,是一种心理态势。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在现代法治社会结构中,公信力体现着民众对政府、司法机构的一种信任感,“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系统信任当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然而,较之于个人信任更多地取决于自我人格取向来说,那些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现代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尽管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和社会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组织性、社会性对社会系统信任以及社会生活的良序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反映的是社会公众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司法系统对于社会公众的一种“可消费额度”的信用关系,即:司法行为可以让公众信任的时间,一旦不再被认可,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从法院角度讲,司法公信力说的就是对人们对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时可用“可信度”或“公信度”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说是司法机关及其裁判在公众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

  法官是司法的载体,司法公信的问题落到基本点就是法官的公正。法官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信的程度。一个仰慕法官职业的人文环境和氛围,固然有利于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产生。但这种人文环境的培育,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建立高素质法官制度,切实有助于法官的素质逐步提高,从而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同时,法官素质的提高,能较快地改变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促进这种法律人文环境的培育,从而更好地改善整个司法环境,达到司法的普遍公正。法官,除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会,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本职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样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当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基本建立,当公众和社会仰慕法官的人文社会环境基本形成,真正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制度也就真正成熟了。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