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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邻桌不喝敬酒动手致人伤残 法院奉上“罚酒”判刑一年
作者:张智华 任静涛  发布时间:2016-01-18 15:08:00 打印 字号: | |
  酒桌上向邻桌敬酒,感觉对方不给面子便实施暴力将对方打成轻伤。同时还涉嫌另一起非法拘禁案。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王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5月3日凌晨,王小明与朋友在渭城区正阳镇某烧烤店喝酒时,因于邻桌几人相识便上前敬酒,期间因感觉坐在这桌的姚某没给自己面子,被告人随即对姚某进行拳打脚踢,将被害人姚某打伤。经鉴定,姚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

  事后王小明就故意伤害行为赔偿姚某经济损失13000元,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告人王小明对姚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王小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王小明因涉嫌犯一起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的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小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4小时,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