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基层人民法庭是肩负着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是以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官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设置的,分布在广大的社区、乡镇、农村,主要担负着最基础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关键词:人民法庭为民 便民 利民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基层,根植于人民群众中间,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纽带。人民法庭处在密切联系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第一线,具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人民法庭将重心落实在为民便民利民上,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 ,同时还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接待农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参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及宣传法律政策,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基层法庭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法院声誉及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将法庭工作进一步向纵深推进,是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认真落实好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在努力保护基层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司法为民、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
1、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切实为民解难。人民法庭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要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要体现出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上。重点做好立案环节的便民、利民工作,在起诉立案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书等,使群众在诉讼一开始就清楚明白,尽可能避免诉讼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在审理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尽可能地全面开展巡回审判,努力实现“80”工程,即涉农案件80%要到案发所在地开庭审理,把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众身边,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巡回审判、审务进村”等活动,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家里、做到当事人心里。用真情赢得群众信任,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2、发挥审判职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法庭地处基层,大部分案件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由于农村生产水平、风俗习惯、法律传统的影响,群众对法的理解更多地夹杂着习惯、传统和民俗。因此,面对这类特殊的群体,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的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还很难完全实现,在基层司法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农民涉诉时,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充分关注农村的风俗习惯,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易懂,否则可能会造成误解和反感。由于在基层,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由当事人以常规方式轻易获得,因此,就需要办案人员有必要多深入实地,亲临现场,更多地直接接触当事人。通过这些工作方式和审判职能,极大地方便老百姓诉讼、及时为民排忧解难。同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既体现法治精神,又承载了乡土人情,实现了法治与道德融合。
3、注重司法调解,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诉讼调解利于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调解还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使涉诉当事人从诉讼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同时化解农村大量的社会矛盾,不仅靠法院诉讼,还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乡镇调解委员会(中心)、当地村委会、派出所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重大疑难的纠纷要利用我院建立的司法联动机制进行调处,建立一种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整体效能作用。促成诉讼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有效地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作为司法为民、是基层法庭法官最为体现“接地气”的一种新举措。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整合基层组织参与矛盾调处的力量,提前介入民间纠纷的处理,将矛盾处理在基层,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掌握社情民意,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消除法官的官本位思想,强化了与群众的联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构建新时代下的法官和群众关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为民便民利民工作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贯彻“司法为民”的最有效形式。
2、为民便民利民的本意是要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走进村庄,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及时介入纠纷处理,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这种工作模式与原来的坐堂问案有了相当大的区别,是一种典型的“司法为民”表现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可以缩短法庭、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主动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便利群众,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与群众打成一片,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群众疾苦,了解群众对司法的最新需求,教育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改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表现形式,完全切合群众路线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也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3、为民便民利民其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当前,农村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差距拉大,经济结构、文化形态、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各种矛盾和利益交织,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维护一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而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这些案件看起来很简单,但对实现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基层人民法庭法官通过调解案件,对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指引,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指导基层调解组织提高调解技能,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化解民间矛盾;通过与群众的近距离接触,增加了法官的亲和力,能让群众更了解法官,减少了因不理解而造成的矛盾。
4、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是法庭法官的应有职能。在基层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环境有待改善,基层法庭除了通过审判案件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肩负着普法的责任。同时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扩大加深农民群众及当事人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增强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彻底性是我们的责任。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规诉讼,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可对提高司法权威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创新便民诉讼工作机制,亮化窗口,编织便民诉讼网络,把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到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架起了基层人民法庭和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建立可以深入群众的法庭法官工作机制是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基。
三、基层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为民、便民、利民能动性
1、人民法庭全面依托巡回审判点开展了巡回审判,是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开展审判工作的一种审判方式。实践中,各地实行流动办案,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 在巡回审判中,法官坚持以热心服务群众,以耐心化解矛盾纠纷,以公心审理每宗案件,以诚心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注重适时邀请当地村社干部、德高望重的乡亲和司法联络员等人员参与调解,绝大多数案件能够当天办结,即时履行,办案效果十分明显。巡回审判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诉讼便利化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是以司法为民为其指导原则,通过巡回审判有利于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用高效的司法平息矛盾纠纷,用权威的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最大限度地增进和谐因素,化解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准则,积极推进案件调解工作。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不断强化诉讼调解,讲究调解策略,引导当事人消除对抗情绪,互谅互让,平息矛盾,达到了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目的。司法调解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基层人民法庭离社区、村镇较近,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联系最为密切。人民法庭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对于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果发挥自己熟悉农民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通过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和睦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巩固,真正体现了司法利民的价值取向。
3、人民法庭注重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使诉讼活动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配合,逐步构建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整体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为贵”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任务。长期以来,基层法庭调解以其简便、快捷的手段,承担了家庭、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工作,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他里面所具有的专业性、综合性和高效性的独特优势,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保障和救济手段,而且法律效力最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有机衔接的机制,以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能优势,实现其功能互补,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在实践中,人民法庭可以通过邀请村干部、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制度应该与普遍开展的 “一村一法官”及“三官一律”等制度衔接配合,既可以有力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法庭的工作压力。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窗口”,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多,审理的案件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司法为民的情况和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法庭的形象和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强则全局稳,基础兴则全局活,基层人民法庭在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上的成绩,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人民法庭要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为民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真正当好司法为民的排头兵。“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人民法庭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熟悉民情、熟悉本地风俗习惯,做到既善于从法律视角办理案件,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化解纠纷,努力促进专业化司法与尊重民间传统习惯有机融合,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和权威。实践证明,只有真正从思想认识上把人民法庭重心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以“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和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工作思想,来衡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基本准则和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遵循,在行动上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夯实基础,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才能得到长足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