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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 盗贼疯狂盗窃电动车 作案十几起终获刑
作者:徐微娜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6-01-08 10:51:24 打印 字号: | |
  1月5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据查:2015年1月被告人张军在一个肉店门口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绿佳电动车。同年5月,在三原县电力局巷子内独院门口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绿佳电动车。在政府街长巷对面巷子内服装店门口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现该车被追回退还失主。同年6月被告人在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佳电动车,后该电动车被失主要回。被告人于2015年6月分别在在原县区盗窃14辆电动车。总计被告人张军总共作案16起,盗窃电动自行车16辆,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6辆电动车价值26800元。

   另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张军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2月,被告人张军因盗窃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5年 7月,被告人被三原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为吸食毒品而多次盗窃,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