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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假借租车伪造车主证件 抵押套现犯合同诈骗罪
作者:吕鑫 崔瑾  发布时间:2016-01-08 10:47:30 打印 字号: | |
  男子为筹赌资,伪造车主证件,将租赁来的车辆抵押给他人从而套现获利,1月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张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张升在三原县平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灰色广汽传祺小轿车,后伪造车主刘力身份证及该车产权证,以6万元将车抵押给三原县王斌,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万元;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张升在三原县龙腾汽车租赁公司,持用伪造的驾驶证租赁一辆黑色雪佛兰小轿车,后用伪造的车主关茂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该车辆产权证,将该车以3万元抵押给泾阳县李军,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1万元。

   另查明,2010年4月23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以张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16日刑满被释放;2015年1月28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以张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汽车二辆,价值人民币15.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合同诈骗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原判执行期间,被发现有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