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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流窜多地“技术开锁”疯狂盗窃 “前科团伙”触犯刑律再入法网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6-01-08 10:24:52 打印 字号: | |
  几个曾经受过法律严惩的年轻人,在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新做人,反而利用技术开锁的“特长”流窜多地入户实施盗窃。1月6日,三原法院对此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徐卫、王运、芦伟三被告构成盗窃罪,判处五年八个月到三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徐卫、王运、芦伟三被告伙同另案处理的谢利鹏、王辉两人,在2015年1月16日到7月10日之间,分别驾驶黑色迈腾小轿车及灰色标志307小轿车,流窜到甘肃庆阳、宜君、神木、西安、宝鸡及三原本地的各大住宅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方法入户盗窃十起,窃得他人家中包括金首饰、笔记本电脑、香烟名酒、现金等物品。经鉴定,徐卫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4323元、芦伟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4353元、王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6670元。另查,2015年7月10日,三被告在宝鸡眉县盗窃得手后在返回途中,在绕城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4323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运、芦伟入户实施盗窃,其中芦伟盗窃价值34353元,王运盗窃价值26670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许卫是实施盗窃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与被告人王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被害人家房门入户实施盗窃并参与分赃,行为均积极主动,认定为共同主犯,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芦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仅负责开车,分赃较少,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多次实施盗窃且被告人许卫入户实施盗窃,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卫、芦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运有前科,可适当从重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除被告人姓名外,其他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