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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言语不合挥刀相向 一时冲动换刑八月
作者:吕鑫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6-01-08 10:15:25 打印 字号: | |
  只因些许口角,便挥刀将对方砍伤,现场血迹斑斑。1月7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东与被害人张立强在三原县一建筑工地内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刘东在建筑工地东南门处持刀将被害人张立强背部砍伤。后经三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立强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东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刘东和被害人张立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刘东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立强各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000元,被害人张立强对被告人刘东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东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刘东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其可适用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