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走街串巷收购粮食为名,驾驶货车分工合作以装粮食为掩护多次盗窃农民粮食。2016年1月5日,三原法院对四被告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四被告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十个月到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经查,2015年7月,任某、闫某、黄某东、黄某利四名被告,驾驶福田轻卡白色货车,以佯装收粮食为名,在讲好价钱装粮食之际,在两天时间内伺机盗窃乔红等三家小麦63袋,共计价值人民币9720.36元。2015年7月2日,四被告在永合村盖民家收粮时, 被当场发现藏匿小麦11袋,,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其四人当场抓获。
另查,案发后四被告已赔偿被害人乔红经济损失4836元;赔偿乔东小麦装卸劳务损失700元。被害人乔红、乔东、盖民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闫某、黄某东、黄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720.3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东、黄某利负责将小麦装袋,被告人任昌和闫峰负责摆放、隐藏小麦袋子,被告人黄卫东、黄胜利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犯罪对象为农民,农民为弱势群体,可适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实施第三宗犯罪过程中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报警后即被抓获,对于第三宗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乔宏及盖民小麦装卸劳务损失且被害人乔宏、乔京、盖民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闫某、黄某东、黄某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