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为我们化解了矛盾,解决了我的养老大事。”日前,旬邑法院受理何明诉旬邑县崔家河煤矿养老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从2014年开始找各部门以及到仲裁部门仲裁,历时两年的难题,终于在2015年接近尾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何明从2001年4月在被告所在煤矿上班并担任班长,直至2013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暂时放假,后一直不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得知近年被告陆续为矿上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但却未为原告办理,原告便多次找矿上协商此事,但矿上一直不予答复,原告也找过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告知按法律程序解决,无耐,原告于2015年11月向旬邑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原告2013年已被辞退,超过了仲裁时效,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2001年至20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主审法官审查此案后认为,单就本案而言,法律关系并不十分复杂,且依据最高院研究室法研(2011)31号答复,该案不属于法院直接管辖范围,裁决予以驳回,应建议社保机构处理,但经与原告沟通,原告很是气愤说“自己已经跑了好多次,认为本来仲裁的确认自己2013年被辞退毫无根据,本以为到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决,法院又说不属法院直接管辖,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看来自己只剩下上访了”。法官再次耐心给原告看法律规定,并和原告沟通,得知原告一直在被告煤矿工作,从一名矿工,干到技术人员,矿工工作辛苦,因为种种原因,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养老无法保障,气氛也是可以理解的。主办法官想到近期学习的“三严三实”及院上倡导的提高工作综合能力精神,觉得不能简单驳回结案。当即和被告电话联系,被告辩称煤矿已经于2003年将转包给东方煤业公司,原告从2003年开始是自愿给承包方干活与自己无关,办案法官当机决定去矿区协商,后又到统筹机构了解情况和政策,2015年12月30日,办案法官将双方约到法院,讲明被告不补办将会受到处罚,以及要补办的途径,并让被告体谅原告这些年工作的的艰辛,以及如无养老将来生活的艰难,并让原告要理解被告,补办社会保险必须按按程序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并耐心等待。原告也不好意思的承认自己以前在找矿上时,有怨气态度不好,语言过激,被告也明确承认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起职工,也不利于提高在职职工的工作热情,表示积极办理,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化解了矛盾,知道了解决的途径,原告当即表示撤诉。主办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采取一心为民的态度,一起涉及民生的养老待遇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