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权利有义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获取。违反国家规定的,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规处罚。
关键词:非法获取 出售 提供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也不断的提升,已经成为不少商业机构争夺的一种社会资源。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打起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利益的歪主意。这其中从刑法的定义来说,他指的就是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情节严重的构成罪名,但实际这个罪名对很多人来说可能觉得有些陌生,其实直到前几年,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时候,才加进去,加到刑法第253条里。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刑法第253条原来所记载的是针对邮政工作人员,如果邮政人员擅自开拆、销毁邮件电报这种行为,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定成罪,那么这个罪名只是一个时代的罪名,现在因邮件越来越少,这种犯罪行为也就越来越少。但与此同时,另一种违法行为可能越来越多,那就是我们生活中可能经常遇到的,突然您的手机上有一些莫名其妙的广告,这些广告甚至是诈骗的那一种。又或者说我们的电子邮件有大量的垃圾邮件,所以我们注意到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我们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或者邮件地址被他人获悉,然后这些信息累积起来后,有人把公民的个人信息用在一些广告宣传,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上。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不断滋生的背景下,所以刑法修正案七的时候,我们添加到的刑法253条下,专门添加新的内容,那么这其中就包括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罪,也就是刚才提到的,如果用不法手段把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然后用于某些用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话,那不仅仅是有背道德行为,更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一个刑事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哪些公民信息受到法律保护,首先在刑法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没有一个绝对精确的概括和表述,包括其他法律中,比喻前几年修改通过的“消保法”里,中间也提到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但是对于他的定义没有非常的明确,只能按照我们现在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法律运用来说,一般我们所说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这样几个要素:一是个人信息和数据实际上和你的公民个人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是专属于你的,比喻说你的姓名、性别等其他信息。二是这个信息实行上公民个人并不愿意向社会展示的,有些时候我们可能办理某一个业务的时候,填写一些表格,需要把个人信息,包括家庭地址等填上去,但这个仅仅指专职某一个事项,或者提供给某一个机构的,但并不代表公民个人愿意把这些数据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三是这些信息实际应该属于相对保护的状态,比喻刚才提到的公民个人申请办理某些业务的时候,公民个人的信息提交到了某个机构,那么在这个机构实际上对于这个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有一个保护的状态,而不能随意的对外进行展示。
综合这样几个概念以后,我们绘制出大概公民个人信息只有这样一个定义,他具体所包括的,比较常见的,比喻姓名、性别、包括血型、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以及移动互联网终端上的微信号、QQ号、邮件地址等相关都包括进去,所以这个概念很可能随着我们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化,这个信息内容可能在不断的扩张,那么相对应的,我们也需要结合时代的变化,在我们法律中,无论是刑法,还是其他一些法律中,对于这个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也会不断产生一种更新。
一、公民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所涵盖的范围。
这两者之间应该存在一些区别,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比较简单,可以用某一种数据化或简单的文字。比喻以上说的姓名、性别、等,他的这种保存状态比较简单。那么如果是一个人的隐私,那就是一处更加复杂的意识形态,有时候我们会把公民的个人信息也称之隐私,但更多的是我们说的隐私可能是某一件事情或者说一种你并不希望外界所知道具体的情况,这个中间有一些可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比喻说医疗疾嘱,曾经治疗过某种疾病,这个也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还有一种情况下,比喻说你在家庭内部和其他人的某种关系或者相关内容,这个可能仅仅属于隐私状态,他并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以这两者之间所对应的关系也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数据大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在成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或者对像,根据法律规定,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犯罪行为,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所涵盖的非法行为里,里面包含比较多,也比较复杂,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非法所得,关键在于“非法”这两个字,首先要确定所针对的获取的对像,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其次这个信息是属于公开状态还是未公开状态。如果说非法获取是未公开状态,然后要看公民个人信息他所保存的地点,在获取时是不是依照职权获取,如果是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机会接触到这个信息,那这只能说明职权获取。但如果反过来说,其实这些信息保存在另外一个单位,在路过的时候,通过一些别的手段方法,比喻下载、复印、拍照等,本来针对的是一个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是你职权范围以外的,你本来不应当接触,更不应当获得这些内容,这些行为都是一种非法获得的行为。
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买方和卖方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实际这加进去后,并不是仅仅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其一,与此同时还有另个一个罪名,叫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在刑法条文的表述中,这个罪名意味着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金融、电信、交通、医疗、教育等相关单位的这些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公民个人的相关信息,但是获取之后,如果将它进行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同时达到一个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话,那就构成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在法条上加一句,如果说是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几个罪在量刑上基本是一致的,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几个罪名同时出现在刑法第253条中,一定程度上向我们揭示一点,在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垃圾短信、消息也好,甚至诈骗信息也好,他往往成为一个产业链,有些人专门利用他的职权,把手里能够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想方设法获取到,再通过某种渠道,比喻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对外出售,还有人利用这个机会,非法获取,这就无形成了条产业链。那么这个产业链的一边,一些不法商家希望利用这些信息来达到他的广告或者违法犯罪的目的。而在另一端,实际上就是广大的普通公民和消费者,公民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他人利用,可能给我们生活中带来各种各样的困扰,对整个社会和公民的权益都形成一种危害。所以刑法在立法上,专门把这个情况加进去,作为要打击的犯罪对象。
据国家统计,截目前为止,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数已经达到了12.9亿, 4G用户总数已达1.62亿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达到7.2亿户。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潜在危险,绝大多数公民没有充分理解“不经本人同意不要擅自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这一文明常识的重要性。许多相关案件表明,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作为个体的公民便处于不安全的境地,轻则受到各种电话、短信的不断骚扰,重则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乃至损失。一方面应用广泛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QQ、微博、微信、飞信等新兴传播渠道,结合实际案例大力开展宣传,向公民群众说明个人信息泄露的各种渠道,引导广大群众在生活中提升防范意识。比如,自觉做到谨慎保管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护照等证件;慎重对待身份证复印材料,养成在复印材料上注明用途的习惯;在用于上网的电脑上安装杀毒软件和个人防火墙,不轻易接收、安装来路不明的软件;遇到陌生来电时多询问、多核实,不轻易相信对方;确需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时,务必三思而后行;一旦遇到侵权情况,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等等。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应学会拒绝技巧,更好保护个人信息。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经常遇到到超市购物被要求办理超市会员卡的情况。更多的时候,公民是没有必要完全“遵从”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等绝对属于个人信息资料给对方的。拒绝的理由和方法很简单:一是对方没有合法的依据,只要我们敢于说“不”,对方一般不也会再坚持自己的无理要求;二是要学会婉转的拒绝,如谎称没有带身份证;三是只要对方不会认真查阅身份证的话,既然是由个人自行填写,当然就可以“自我发挥”,同理,手机号码、家里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也可以通过“自我发挥”来应对。